《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7年4月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咸宁市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措施,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
为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咸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投资建设,正式出台了《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对《意见》相关要求的细化和对招商引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包括奖励的项目范围和对象范围。
奖励的项目:市内外企业在咸宁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的,符合咸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以下项目不纳入该办法奖励范围:纯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奖励的对象:在引进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明确了奖励标准
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三)明确了奖励实施流程
包括以下4个环节:1.奖金申请: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或机构进行奖金申请。2.奖金初审:项目承接地、第三方机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奖金初审。3.奖金评审:由市委书记和市长牵头,分管市领导、相关市直单位和专家组成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4.奖金实施:奖金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意见,从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兑现,并监督依法纳税。
(四)明确了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不影响与企业达成的其它优惠政策的实施。
2.此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