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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MB1720114/2022-23394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2〕2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4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切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从信息收集、研判、洽谈、签约、行政许可、开工建设到投产达效等各环节、全过程的服务工作,推动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任务分解、统筹协调、督查通报、重大项目引进、考核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用工、能耗、环保、金融、政策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和各功能区等项目承载地履行招商引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做好项目研判、洽谈、签约、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投产达效等工作;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项目,配备“项目管家”,全程参与项目对接洽谈、考察决策、协议签约和开工建设等各阶段协调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坚持领导带头、人人有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以“一把手”招商带动“全员招商”,主动出击摸信息,组织专班引项目,“一对一”深入企业抓服务,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流 程

    第五条 信息收集。市直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获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实信息情况,规范填写《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并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信息会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产业方向、环境保护、能耗和安全生产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和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和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研判。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别采取会签和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判,并出具《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研判意见表》。

    第七条信息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判后,一般招商项目有效信息在1周以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招商项目有效信息在1个月以内移交至项目承载地,并出具《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单》

    第八条项目决策。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开展项目考察洽谈、评审决策。需要“一事一议”的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由项目承载地按照程序提请领导小组决策。

    第九条项目签约。项目通过评审决策后目承载地与项目投资方商定协议条款,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协议签订。项目承载地协助项目投资方在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项。

    第十条项目落地。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并联推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及要素保障落实供地项目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在3个月内发布挂牌公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新增用地的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供地租赁厂房项目1个月内完成厂房交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在105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环评、安评、能评(市级审批)等事项2个月内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投产。由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为项目投资方提供技改投资项目申报、各项奖补政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融资信贷、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等服务,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督办考评

    第十二条调度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同发改、统计等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度,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项目按期推进;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定期对项目承载地、行业主管部门服务项目情况开展综合督查或者专项督查,推动项目落地达效。

    第十三条考核奖惩。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体系。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相关解读:《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